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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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局机关各司室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不再受理申请人对下一级邮政管理局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国家邮政局继续受理当事人对国家邮政局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收到申请人对下一级邮政管理局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及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告知书可参考如下表述:“根据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我局管辖,因此不予受理。你可以依法向某某行政复议机关(相应层级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自2024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各市(地)邮政管理局、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正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期限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各市(地)邮政管理局、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严格依法履职,切实防范不作为、乱作为。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行政复议管辖权变更的情况,加强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行政复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配齐配强处理行政复议业务的人员,依法参与行政复议程序,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积极接受地方政府的行政复议监督。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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