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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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的主体和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是指国家邮政局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下列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5.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6.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况。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内容具体参照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国家邮政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pb.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询。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国家邮政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pb.gov.cn/)和政务新媒体(国家邮政局微信、微博、抖音)公开信息。此外,还利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性方式及时公开重大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
邮编:100868
联系电话:010-88323014 传真:010-88323022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7:00(工作日)
互联网联系方式:http://www.spb.gov.cn/gjyzj/c100009/c100014/xxgk_index.shtml
(二)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填写《国家邮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明确的“一事一申请”原则,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申请表》可在本机关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或到本机关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取,也可通过本机关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线申请系统(网址:http://www.spb.gov.cn/gjyzj/c200005/xxgk_ysqgk.shtml)在线填写。
《申请表》应填写完整、真实,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申请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提高申请答复效率和质量,请尽量详细、明确、具体地描述所申请答复的信息,并提供有效准确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2.提交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到国家邮政局传达室当面提交。申请人当面申请时,确有书写困难的,受理机构可代为填写《申请表》。
(2)在线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国家邮政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线提交申请。
(3)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邮寄至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还可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申请,传真至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申请。
3.申请日期确定。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或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以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在线申请方式提交的,以系统收到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首先进行审查,对《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申请。
对《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明确、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本机关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间,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提出的关于信访、投诉、举报等事项,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可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本机关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的实际状况提供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责任义务和隐私保护
申请人对申请答复内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申请时所填用途。如果申请人恶意修改或使用本机关提供的信息,本机关将保留依法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本机关充分尊重和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国家邮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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