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废止《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告
国家邮政局决定废止以下文件: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注销管理规定》(国邮发〔2014〕97号);
2.《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国邮发〔2014〕54号);
3.《关于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许可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邮发〔2012〕100号);
4.《国家邮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2〕204号);
5.《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
6.《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转发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文传递管理的通知》(局监函〔2016〕1号);
7.《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关于非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案件法律适用建议的复函》(局监函〔2017〕90号);
8.《邮政管理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国邮发〔2016〕123号)。
以上文件废止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关事项,适用2019年1月施行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公文寄递有关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等文件;随机抽查有关事项,适用《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规程(试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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