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17819048/2023-00053
  • 发布机构:
  • 分        类:
  • 发文字号:
  • 国邮发【2022】35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31日

邮政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邮政行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加强邮政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加快行业科技创新步伐,提升行业科技创新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以现代邮政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依托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开展邮政行业科技研发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流、培育行业科技创新人才的重要基地,是邮政业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国家邮政局组织开展研发中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协助国家邮政局对研发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邮政局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作为秘书处具体承担研发中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邮政局给予研发中心政策倾斜,支持其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基地国家科学技术奖项以及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推荐参加科技人才评选、优先承担或参与国家组织的国际技术合作项目、优先参与邮政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并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支持在邮政行业推广应用其研发成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研发中心的申报与认定时间,由国家邮政局根据需要研究确定。认定的研发方向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情况和邮政行业实际需求,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研发中心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从严择优、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第八条 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研发方向,符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邮政业发展规划和邮政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总体布局,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科技研发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以及承担相关科技研发、产品设计和成果转化的能力。

    (三)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富有创新精神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四)创新能力强,研发投入高,拥有若干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研发成果,在市场中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获得过省部级(含)以上的科技奖励。

    (五)依托单位能为研发中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

    第九条 依托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所在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推荐,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邮政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申请表》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三年申报资格

    第十条 国家邮政局按照初评、专家评审、现场评估和综合评议的程序组织开展研发中心的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邮政局组织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符合要求以及申请是否符合研发中心基本条件等进行初评。

初评合格的,组织专家组开展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邮政局组织建设评审专家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按照听取汇报、核实材料、抽查询问、集体评议等程序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专家评审主要了解申报的研发中心在综合实力、科技研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与水平、科技贡献与行业影响、管理与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情况,评估研发中心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通过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查看,开展现场评估。

    第十三条现场评估全面核查申报的研发中心在研发条件、研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与水平、组织架构与人员情况等方面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形成现场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对评估情况及评估中的各种意见严格保密,在评估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国家邮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评估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组织答辩),研究确定认定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国家邮政局予以公布,并统一命名为“邮政行业 XXX 技术研发中心”

第三章 组织运行

    第十 研发中心应设立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建立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管理、技术委员会提供学术指导、依托单位支持建设与保障运行的管理体系。

    第十 管理委员会是研发中心的决策管理机构,由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研发中心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审定研发中心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聘任研发中心主任,负责研发中心的年度考核,协调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等。

    十九 技术委员会是研发中心的学术指导组织,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和学者等组成。主要职责是为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十条 研发中心应实行“开放、交流、合作、共享”的运行机制,并在人员配备、平台建设、经费筹措及使用等方面建立相应体制机制,推动研发中心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研发中心依托单位或成员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十天内将有关情况报国家邮政局和所在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

复核监督

    第二十建立研发中心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研发报告报国家邮政局。研发中心应指派专人负责与秘书处进行日常工作对接。

    第二十 研发中心实行定期复核制度,复核周期一般为三年,主要对研发中心复核周期内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 研发中心的复核包括研发中心自评、省局复核、专家评议和综合评议四个阶段。

    (一)研发中心自评。参加复核的研发中心,应填写《邮政行业技术研发中心自评估报告》,并报所在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

    (二)省局复核。所在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研发中心自评报告的填写情况进行实地复核并签署意见。

    (三)专家评议。专家评议主要评估研发中心复核周期内的整体运行状况,包括:综合实力、科技研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与水平、科技贡献与行业影响、管理与运行机制等,形成专家评议意见。

    (四)综合评议。国家邮政局根据研发中心自评、省局复核和专家评议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复核结果。

    第二十国家邮政局根据复核结果,对研发中心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复核的,继续保留研发中心称号;未通过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不再列入研发中心序列。

    第二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邮政局撤销其研发中心称号: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通过的;

(三)研发中心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六)其他不再符合研发中心基本条件的。

因第一、二、三、六项原因被撤销研发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因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研发中心称号的,四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邮政行业技术研发中心申请表》《邮政行业技术研发中心自评估报告》式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以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时的具体通知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涉及邮政业重要急需的领域,针对综合研发能力突出的单位,国家邮政局可特别组织开展相关研发中心的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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