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索引号:717819048/2018-00190
  • 发布机构:
  • 发布机构:系统财务处
  • 分        类:
  • 分类:财务工作;财政管理
  • 发文字号:
  • 文  号:国邮发〔2018〕70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6月29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和《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51)要求,国家邮政局编制了《国家邮政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财政部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在执行中把握好以下要求:

一、准确把握《目录》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严禁混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二、严格控制《目录》的适用范围。《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尽可能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行政机关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不得将应由行政机关直接承担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交由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三、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增量预算的主要依据。在预算编报阶段,已纳入《目录》且确需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单独立项或以活动、子活动的形式编入与之相关的二级项目。未纳入《目录》或未安排预算的事项,均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与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做好衔接。根据《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规定和要求,积极推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本单位(部门)行政机关履职需要、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且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凡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应当逐步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

附件:国家邮政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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