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正解读
2020年5月15日,国家邮政局以国邮发〔2020〕43号文件发布了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修正后的《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正背景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2013年5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制度安排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和邮政业管理工作实际,应当予以保留并继续实施。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依法行政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及《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及部门规章先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必要作相应调整予以衔接,并修正其他一些规定,更好适应邮政行政处罚工作新要求。
二、修正思路
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适应新时代邮政业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需要,优化邮政行政处罚办案程序。
三、修正内容
修正后的《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持64条的结构不变。主要修改内容:一是细化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适用规范作出明确要求。二是增加了一些新的程序,包括案件调查的中止、终止程序,听证的延期、中止、终止程序。三是优化了一些工作机制,更好衔接了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以及没收、销毁等行政执法行为;调整了查封、扣押措施的内部审批流程;对案情特别复杂需要继续延期的案件,优化了议事规则;强调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一体遵循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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