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域范围核定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邮政局关于支持海南邮政业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国邮发〔2019〕90号),现就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海南自贸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域范围核定规则通知如下:
对住所位于海南自贸区的企业法人,其在该自贸区经营快递业务的地域范围适用《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域范围核定工作的通知》(国邮办函〔2019〕109号)关于直辖市的核定规则,按照单一行政区域核定,许可证地域范围栏统一登载为“海南自贸区”。
特此通知。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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