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邮办函〔2020〕67号有关适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落实《关于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域范围核定工作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事项实施依申报认定的通知》(国邮办函〔2020〕67号)有关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法人企业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其地域范围所辖城市按照国邮办函〔2020〕67号有关要求认定为通关城市的,该城市可依申请列为母公司的通关城市。
二、对于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法人企业,其地域范围所辖城市按照国邮办函〔2020〕67号有关要求认定为通关城市的,该城市可依申请列为其全资子公司的通关城市。
三、涉第一、二款所列情形的,依申请在通关城市所涉母、子公司中择一进行许可证标注。
四、按照本通知要求标注的通关城市需要调整的,依照国邮办函〔2020〕67号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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