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17819048/2023-00063
  • 发布机构:
  • 人事司
  • 分        类:
  • 行业人才;人事管理
  • 发文字号:
  • 国邮办函〔2023〕187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7月10日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2023年度邮政行业科技英才推进计划人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有关直属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

根据国家邮政局2023年重点工作安排和《邮政行业科技英才推进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邮政行业科技英才推进计划人选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者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敬业,担当奉献,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二)申报者一般拥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职称,在邮政业科研、建设、教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邮政行业科研工作中,取得创新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和实际应用价值,对推动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在邮政行业建设等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3.在邮政行业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特别优异的成绩,对促进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

4.在现代邮政教育一线工作中,对邮政类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贡献突出,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以及邮政行业科技奖励项目特等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经复核认定,可直接入选邮政行业科技英才推进计划。

(三)注重向基层和一线人员倾斜,优先推荐40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青年科技人员。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推荐名额

各地区、各单位按照推荐分配名额数量进行推荐(附件1),注重统筹,兼顾不同品牌企业和不同单位,坚持宁缺毋滥,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不推荐。为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价人才,已入选推进计划或者获得过省部级以上人才表彰奖励者,不得重复推荐。

三、推荐方式

各省局和国家局相关直属单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总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人选的推荐工作。

各省局及地市局所属单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各地分公司、快递企业、全国邮政行业人才培养基地和邮政行业技术研发中心(附件2,相关省局通知),通过当地省局进行申报。

四、遴选程序

(一)各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择优遴选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推荐材料。

(二)根据各地区、各单位推荐情况,国家邮政局人事司组织专家进行差额评审,按《邮政行业科技英才推进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不超过50名人选列入推进计划。

五、有关要求

(一)各推荐单位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把质量做好推荐工作。对推荐名额分配1名以上的省份和单位须排出推荐先后顺序。无推荐人选的省份和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二)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尽快组织落实相关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于7月10日前反馈负责人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报送材料

1.推荐函。内容包括推荐对象产生程序、公示情况及结果,推荐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邮政行业科技英才推进计划推荐表》(附件3)3份,照片为2寸红底免冠近照;

3.人选基本情况材料。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从事专业领域、突出成绩和获得的重要奖项、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或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等(重点体现近5年的科技成果)(附件4);

4.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5.重要奖励证书(复印件)和有关证明;

6.人选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廉政意见。

以上材料均需盖章,并提供纸质材料和对应电子版(除推荐表和人选基本情况材料为WORD格式外,其他材料盖章后分别扫描成PDF格式),电子版材料通过邮件方式报送,邮件主题标明“推荐单位名称+科技英才推进计划”。以上纸质和电子材料请于7月20日前反馈国家邮政局。

(四)联系方式

国家邮政局人事司:杨涛(010-88323130)。

委托国家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理材料:李淑叶(010-69943778);电子邮箱:zyjdzxjs@126.com;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挂甲屯5号职鉴中心。

附件:1.2023年度邮政行业科技英才推进计划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国邮政行业人才培养基地、邮政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依托单位)

3.邮政行业科技英才推进计划推荐表

4.推荐人选情况材料格式和撰写要求

国家邮政局人事司

2023年7月6日

附件:2023年度邮政行业科技英才推进计划推荐名额分配表
     科技英才推进计划推荐附件2至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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