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上午在此间开幕,《邮政法(修订草案)》第二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审稿对设立快递企业应达到的最低注册资本等条件做了规定,针对本法公布前设立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草案增加规定:本法公布前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