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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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月24日新闻发布会
2009年4月24日上午1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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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邮政企业应在单证上载明邮件损失赔偿责任
2009-04-20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上午在此间开幕,《邮政法(修订草案)》第二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一审稿明确了保价邮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未保价邮件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因邮政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的,邮政企业不得限制其赔偿责任。针对有常委委员、人大代表等提出应当明确规定邮政企业须就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向用户明确提示,以便用户根据邮件的价值选择是够按保价邮件寄递。二审稿在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中增加规定:对本条规定的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责任,邮政企业应在其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予以载明。邮政企业未履行这一义务的,无权适用本条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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