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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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月24日新闻发布会
2009年4月24日上午1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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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从八章四十四条到九章八十七条的变化
2009-04-27

  邮政法这部实施了22年的法律,在经过全面修订后崭新亮相。

  邮政是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一封封书信,一件件包裹,承载着信息的传递,情感的交流。历经两次常委会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经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邮政法。

  原邮政法于1986年12月2日出台,198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文共44条。修订后的邮政法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条款有87条。人们期待,这部法律修改后,能给邮政业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为千家万户铺就更加通畅的信息之路。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设置信报箱

  据了解,2005年8月,国务院通过《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启动了邮政体制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行政企分开,加强政府监管,完善市场机制,从机制和制度上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确保通信安全。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抓紧修改邮政法,以保障邮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邮政法修订案规定,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修订案还规定了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的具体措施。

  在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方面,邮政法修订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为了满足人群集中区域对邮政普遍服务的需求,修订案规定,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针对一些地方在城乡建设中,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征收拆除后不予还建,造成邮政营业网点减少的情况,以及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居民楼但却不按规定配套建设邮件信报箱等情况,邮政法修订案明确规定,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法律同时规定,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此外,邮政法修订案还规定,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进一步明确邮件损失赔偿问题

  现实生活中,因邮件损失导致邮政企业和用户发生纠纷的现象并不鲜见。邮政法修订案对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赔偿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法律明确,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邮政法修订案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此外,修订案对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限额作了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在对修订草案进行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从实际情况看,不少用户事前不知道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限额,邮政企业也未向用户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发生损失后容易对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造成用户的不满。

  为此,修订案进一步规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责任,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适用本条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

  近年来,我国快递业务发展迅速。据国家邮政局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快递业务收入累计完成407亿元,同比增长18.8%。

  “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对快递业务加强监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说。

  为了更好地规范快递市场,邮政法修订案专章规定了经营快递业务应遵循的准则。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修订案明确:“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与此同时,邮政法修订案还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此外,法律明确,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出租邮政车船最高可以罚十万

  邮政法修订案将原邮政法的“罚则”一章修改为“法律责任”,并在内容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对此次邮政法修改中增加规定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行为规范,修订案也相应规定了法律责任。

  如,法律规定,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邮政法修订案还规定,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

  对于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法律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此外,邮政法修订案明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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