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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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月24日新闻发布会
2009年4月24日上午1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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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邮政企业将挂号信丢失损毁将按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
2009-04-27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邮政法,对邮政企业在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损失赔偿限额做了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新邮政法规定的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件内短少。
 
  新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在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从实际情况看,不少用户事前不知道邮政企业的赔偿责任限额,邮政企业也未向用户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发生损失后对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用户很不满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邮政企业须就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向用户作出明确提示,以便用户根据邮件的价值选择是否按保价邮件寄递。这有利于减少赔偿责任的纠纷,保障用户权益。

  因此,新修订的邮政法规定了,对本条规定的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责任,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予以载明。邮政企业未履行这一义务的,无权适用本条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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