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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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月24日新闻发布会
2009年4月24日上午1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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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邮电报:规定最高赔偿额 明确消费知情权 修订后的邮政法帮助消费者维权
2009-04-28

  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邮政法》(修订),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主旨之一,并将其贯穿始终。那么修订后的邮政法,将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

  记者在国家邮政局了解到,修订后的邮政法规范了企业的服务质量。纵观《邮政法》(修订)全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处处可见。其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九条,分别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并对邮政企业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做了专门规定。

  针对实践中格式合同多有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实,修订后的邮政法在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专门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为约束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指明了方向。

  《邮政法》(修订)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和快件。除法律另规定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的信息。

  针对邮件的损失赔偿问题,《邮政法》(修订)对损失赔偿在第五章做了专章规定,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普遍服务业务的邮件也区分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赔偿原则。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非保价给据邮件和挂号信件的丢失、损毁的赔偿,《邮政法》(修订)在明确限额赔偿的同时,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有关限额赔偿的规定。若企业未履行该义务,则无权援用该规定。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用户的知情权,确保用户在知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作出是否保价的决定,规避相关风险。

  《邮政法》(修订)规定邮政企业对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的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法对邮件损失的限额赔偿规定了两种例外:一是对于保价的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在保价金额的范围内赔偿;二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不受本法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邮政法》(修订)同时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据了解,在实践中,用户与邮政企业就邮件损失赔偿的争议,有不少是用户事前对给据邮件损失的限额赔偿和保价邮件与非保价邮件损失赔偿的区别不了解造成的。针对这种现象,为更好地维护用户权益、减少邮件损失赔偿纠纷,《邮政法》(修订)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其对给据邮件的损失赔偿责任;邮政企业未履行这一义务的,无权援用邮政法的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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